主席女士,
中方一贯主张通过建设性对话与合作,妥善处理人权领域的分歧。
本着这一原则,中方建设性地参与了该决定草案的磋商过程,提出了合理的建议。很多国家支持中方的想法,认为中方的建议将会使决定草案更加明确、清晰。但令人遗憾的是,该决定草案主要共提国不接受中方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建设性建议。中方对一些国家的对抗性做法表示强烈不满。他们这种做法和态度只能说明这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偏见和狭隘,这也将严重影响人权理事会信誉和能力。
鉴于上述,中方将不参加L27决定草案的协商一致。
谢谢主席女士。